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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游泳协会章程

时间:2011/12/15 15:40:09         来源:--绍兴市游泳协会
绍兴市游泳协会章程
 
(2011年12月25日在绍兴市游泳协会笫五届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绍兴市游泳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系由绍兴市内各界爱好游泳活动者自发组成的非营业性的群众体育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游泳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倡导和普及群众性游泳运动的开展,发展游泳事业,为全面实施“奥运争光计划”和“全民健身计划”,增强人民体质,振兴民族精神,建设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绍兴市体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绍兴市民政局。协会接受绍兴市体育局、绍兴市体育总会、绍兴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在其业务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绍兴市劳动路99号市体育局内
              本协会网址:http://www.sxswim.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游泳运动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统一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市游泳运动的发展,积极宣传和开展各种形式的游泳活动,努力推进“奥运争光计划”和“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
(二)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全市游泳业余训练网络,提出完善游泳训练体制的建议,促进游泳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三)运用多种形式普及群众性游泳活动,组织游泳竞赛和暑期游泳培训活动,指导水上救生工作;承接各类水上救生、救援业务;
(四)组织训练、教学、水上救生方面的经验交流,进行科研学术活动,促进教学训练水平的不断提高;
(五)配合体育部门组织游泳教练员、裁判员进行业务学习,协助体育部门考核评议等级教练员、等级裁判员,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游泳教练员和裁判员;审定及公布全市游泳运动最高记录;
(六)组织全市游泳运动团体和业余游泳运动爱好者之间,以及我市与国内外游泳团体与爱好者之间的各种友好交流、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游泳、水上救生员、教员、裁判员的培训活动;
(七)开展和承办全国、全省、全市各类游泳、水上救生的训练、竞赛活动;
(八)承办上级体育部门、体育总会委托的有关游泳运动方面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协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审批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告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党纪国法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协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的委员会委员;
(三)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会员代表大会一般四年1次;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 2/3 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紧急重大事宜可随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有副主席担任法人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发有关重要文件;负责协会财务的审批;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提交委员会或常委会决定;
(五)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二)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会议决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社会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团体(500-2000元/年)和个人会员(50元/年)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清楚。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市体育总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章程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25日绍兴市游泳协会笫五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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